“青州市海外联络处-韩国站”在首尔正式揭牌
相比于防止侵害说,控制自我说除了提出要规制旨在改变大脑状态的干预措施,还关注与隐私、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相关的问题,具有鲜明的积极权利色彩。
第二,近代社会对人的理解经历了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人到统计学意义上的人的转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的消解。其实,生育权主体在近代以来已经发生了一次被接受的转变,那就是从封建时代作为家族权利的生育,转变为作为夫妻自由的生育,这种转变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也成为了全世界的普遍原则。
随着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初代留守儿童长大成人并陆续走入婚姻和生育阶段,这一群体暴露出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婚姻理论中,真正意义上的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是排除了财富对爱情的影响的,在真正经济平等的基础上,是不太可能出现过多的祖孙恋、父女恋的——这不符合人类生物学的本性。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政策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谨慎地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死亡,从而达到化解婚姻危机、拯救婚姻的目的。为了避免当前国家法律对代孕问题的否定性评价,有的法学研究者将冻卵、代孕分开,提出仅仅主张单身女性冻卵但不生育、不代孕,从而回避国家法律对单身生育的不明确立场和对代孕的明确否定立场。当然,这里并不是强调要坚持传统的婚恋和生育观,而是指出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石仍然是不容撼动的。
而犯罪学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犯罪的概率高于其他群体,一些个案调查还发现,单亲或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在某种时候来源于孩童时期的缺少父母关怀。也包括恋爱关系中的女性怀孕后,由于各种原因女方(被迫)选择单独生育和养育子女。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另一方面,还为未来元宇宙时代的实体商业做好了基础设施。
也只有这样,元宇宙经济系统才可能活跃,由技术底座构建的元宇宙虚拟空间才可能成为活跃的经济共同体,并进而推动社会共同体建设。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观察一段时间后,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从理论层面反思和批判元宇宙。另一例是,2021年年初,在一起涉比特币民事纠纷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并予以保护(并不是认定其为虚拟货币)。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既像传统的游戏玩家那样是消费者,但同时更是创造者。
虚拟数字人既包括海克尔和吕埃特等人主张的创业者和劳动者,也包括以其他形式出现的数字经济主体。在理论上,已有不少学者在探索虚拟数字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总体来说,在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建设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不过,在这个领域,比较棘手也是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在法律上对非同质化通证(NFT)进行界定。当前元宇宙在全球(尤其是中国)建设发展所遇到的降温,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法律底座支持造成的。不过,在元宇宙成为全球热点之前,理论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游戏用户(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人)对于自己在虚拟数字世界创造的虚拟化身的权利,尤其是著作权方面的权责分配。
法人,顾名思义,是法律拟制的人。从上述观点看,正如各界对元宇宙的定义有不同认识一样,对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构成要素也有不同认识。因此,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开发建设不仅需要每一个要素的法律保障完备,还需要相互之间能够协调一体。如果不能变现,投资人就会遇到非常实际的困难,比如没有办法把数字财产用来做抵押担保贷款。
不过,相对于上述其他四个要素而言,元宇宙数字经济系统对虚拟空间的需求与法律界定并不那么迫切需要。所以,推动元宇宙发展的第三种动力是资本。
对物理空间权利状态进行精准化、数字化和立体化登记是发展虚拟空间产业的重要支撑。然而,仅仅意识到观念、技术和资本(或者更大范围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对元宇宙的推动是不够的。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难以想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会存在一种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拟制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在现代工商社会,如果缺乏公司等法人参与,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将不可想象。如果只是简单推出数字化的人民币,就好比传统的商场开一个线上商城,并不是真正的电商。换言之,元宇宙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社会经济系统,虽然是人类观念在技术辅助下的伟大创造,也因为资本的驱动而得到发展,但虚拟数字空间中的社会经济系统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建构。一个方向是进一步推动人民币数字化,尤其是在技术层面探索符合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交易习惯的数字化人民币。所以,技术是元宇宙开发建设的第二种动力。所以,传统的电子游戏虽然也在构造虚拟数字世界,但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编码设定了游戏角色的行为空间和行动方向,并不是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经济系统。
法律制度使得数字编码创造的事物得以固化,甚至永生。当前,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也还在起步之中。
图1对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保障系统进行了示意。前文提及,元宇宙的技术基础可以用BIGANT来概括,其中B指的是区块链。
正因为用户或者玩家参与创造,才使得元宇宙像真实世界一样千变万化,充满不确定,并令人向往。在这半句话后面,紧跟的是加强元宇宙风险跟踪研判,打造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
在当前,比较合理的立场是尽可能明晰虚拟数字人相对于其创作者的法律客体地位,以及虚拟数字人代表创作者或者所有人从事各类活动的代理人地位的权利和义务。就前文提及的元宇宙经济系统的五个基本要素及其法律保障而言,目前能够了解的,基本上是对现有法律及其实施的推论,而无法直接找到法律上的答案。首先,无论是以数字孪生、虚实共生还是数字原生的形态出现,虚拟数字人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第一构成要素,并需要法律对其地位的明确界定。虽然有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加密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严厉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
当元宇宙的经济活动与现实物理世界的土地或者其他空间权利产生互动与冲突时,对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法律定性,就是必需的。对于元宇宙这样的新型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而言,法律制度不仅仅起着保驾护航的功能,其本身就是船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对于其他技术和产业而言,元宇宙的独特性在于它虽然是由技术构造起来的虚拟数字空间,但它还是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社会经济体系。图1 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夯实元宇宙发展的法律基建相对于各级政府对于元宇宙技术底座建设的热忱,中国法律制度对于元宇宙经济系统体现了整体上无感+反感的立场。
从经济性看,元宇宙里也有(数字)人对商品的创造,以及(数字)人与(数字)人之间的商品交易。考虑到数字化转型的不可逆转,以及元宇宙在数字社会所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我们应当从全球数字化转型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度看待法律体系对元宇宙发展的制约及其调整。
事实上,早在20年前,时任林登实验室首席技术官并主导研发游戏《第二人生》(The Second Life)的考利·昂卓卡(Cory Ondrejka)就专门撰文,陈述《第二人生》的目标就是把斯蒂芬森在《雪崩》里描述的元宇宙场景进行技术加工,通过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的方式来集体创建元宇宙的宏伟计划,并强调法律对于开发建设元宇宙的重要性。在物理空间的权利状态数字化之后,通过严谨的程序将确权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上,供虚拟产品项目方调取查阅其拟开发的空间是否有权利限制,做到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无缝链接,使得虚拟空间利用人可以实现与物理空间权利人之间的智能合约权利约定。当然,即便有很好的观念和技术,如果没有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恐怕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也会举步维艰。相对于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而言,对数字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大方向并没有太多争议,并且也存在不少的研究成果。
由于虚拟数字人是相对全新的事物,不宜直接通过立法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这就好比,在现实经济系统中,土地及其附属空间是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反之,元宇宙区别于传统数字空间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户生成内容。在中国,近两年也已经发表了不少论著,其中有关注元宇宙建设发展的一般性法律与法治理论、知识产权、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货币支付和其他相关问题。
从社会经济系统的客体建构看,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金融产品。从社会性看,在元宇宙里也有众多个体组织起来的虚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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